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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 XV Agency Chapter VI Commission Agency
Page: 110
Section: 833 - 842
第六节 行纪
第833条行纪商是指在商贸中不以本人而以自己的名义出售或购买财产、或代为处理其他商贸业务的人。
第834条如果未另作约定,行纪商有权对由其已处理的每宗交易按惯例的费率收取。
第835条本法典中有关代理人的规定,仅在不与本节发条相冲突的情况下,同样适用于行纪.
第836条欠缺民事行为能力人不不能为行纪商行为,但已合法获得权限的除外。
第837条在行纪商不以本人名义所为的买入或卖出交易、或所为的其他交易行为中,行纪商必然取得该交易行为中对另一方当事人的权利,并对另一方当事人受有约束。
第838条如果另一方当事人为未清偿债务,行纪商不须自己对本人清偿债务,但在合同中有约定条款、或本人与行纪商之间行为推定、或有当地交易习惯认为要承担责任的除外。
此外,在前款所述合同中,行纪商保证合同履行的,该行纪商称保付行纪商,有权收取特殊报酬。
第839条如果行纪商以低于本人规定的价格出售、或以高于本人规定的价格购买,行纪商承担价格差额部分后,本人必须接受该卖出或买入交易。
第840条如果行纪商以高于本人规定的价格出售、或以低于本人贵定的价格购买,行纪商不能将此收为自己的利益,而必须核算后返还给本人。
第841条行纪商须将已代理的事务向本人汇报;当代理业务结束后,须毫不迟延的通知本人。
第842条在本人将财产委托给行纪商期间,合理的参照适用本法典“物的保管”章中的法条规定。
此外,在不可迟延的必要情形中,行纪商可根据有关运输的第六百三十一条中规定的方法处理该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