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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 XV Agency Chapter II Duties and Liabilities of the Agent
Page: 107
Section: 805 - 814
第805条代理人,在没有经本同意时,不得以本人的名义与自己以自已的名义或以第三人代理人的身份为法律行为,但该法律行为仅仅是为了履行债务的除外。
第806条未披露自己姓名的本人,可以表明身份并承担代理人代为签订的合同。但如果本人同意其代理人如同本人一样为行为,该本人不得损害地三人在知道是代理人之前所获取的、针对代理人的权利。
第二节 代理人对本人的义务与责任
第807条代理人须按照本人明示或推定的指令处理事务,当无此指令时,则须按本人曾委托的交易事务的处理方式办理。
此外,应合理的参照适用第六百五十九条有关物的保管的规定。
第808条代理人必须自己处理事务,但有权使用复代理人的除外。
第809条在任何合理的时间,当本人要求知晓委托给代理人的事务进展情况,代理人必须向本人汇报。此外,代理终止时,代理人须提交账簿。
第810条代理人取得的、与代理事务有关的金钱和各类财产,代理人须全部返还给本人。
此外,代理人以自己名义、但以代理本人为基础取得的各类权利,代理人须全部转让给本人。
第811条如果代理人为自己利益使用应该交付给本人的金钱、或应该用于本人事务的金钱,代理人须从使用该金钱之日起支付利息。
第812条如果因为代理人的过失、未履行代理事务、或无权或越权代理导致的损失,由代理人承担责任。
第813条代理人根据本人指令选任复代理人的,只有在代理人已知复代理人不合适或不值得信任后而未能将该情形告知本人或未能将其解任的情形中,代理人才承担责任。
第814条复代理人直接对本人承担责任,反之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