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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 XIV Warehousing Chapter II Warehouse Receipt and Warrant
Page: 104
Section: 778 - 785
第778条仓单和货物出质单,必须有与存根一致的编号,且须有仓储人的签名。
此外,仓单的货物出质单,须有如下记载事项,即;
- 寄存人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
- 仓储的地点;
- 仓储费用;
- 仓储货物的性质、重量或货物规格,及包装的性质、数量和标志;
- 仓单和货物出质的出单地点和日期;
- 如果已约定仓储货物的期限,须载明该期限;
- 如果仓储物有危险,须表明保险金额、投保期限和保险人的姓名或名称。
此外,仓储人须将上述事项全部记载于存根上。
第779条无论仓单或货物出质单,不得出单或背书给持单人。
第780条但寄存人背书货物出质单给质权人,双方须将该背书记载于仓单上。
如果未能按如上记载,该质权不得对抗该货物的受让人。
第781条当货物出质单被背书并交付给质权人后,由寄存人和质权人在货物出质单上载明已按上条规定的内容在仓单上记录。
第782条当寄存人出质货物并交付货物出质单给被背书人后,该被背书人须以信件的方式通知仓储人,让其知道出质货物担保的债的金额及利息金额和履行期限。当仓储人接到该通知后须将上述事项记载于存根上。
如果没有在存根上做如上记载,该质押不得对抗寄存人的所有债权人。
第783条同时有仓单和货物出质单的凭证持有人,可让仓储人将仓储货物分成几部分并让其交付每一部分的凭证。在此情形中,凭证持有人必须返还原始凭证给仓储人。
此外,分开货物和交付新凭证的费用,由凭证持有人承担。
第784条仓储货物的所有权,只能通过背书仓单的方式转让。
第785条仓储货物得只有通过背书货物出质单方可出质。当货物出质单被背书后,通过形同背书货物出质单一样背书仓单的方式,该货物可再次出质给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