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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 XIV Warehousing Chapter I General Chapter II Warehouse Receipt and Warrant
Page: 103
Section: 770 - 777
第十四章 仓 储
第一节 总则
第770条仓储人是指以接受货物的保管并收取酬金为其正常营业的人。
第771条本法典中有关保管的规定,在不与本章规定相冲突的情况下适用于仓储中的货物保管。
第772条第六百一十六条、第六百一十六条、第六百二十三条、第六百二十五条、第六百三十条、第六百三十一条和第六百三十二条有关运输的法条,合理根据法条参照适用于仓储中的货物保管。
第773条仓储人必须让仓储单持有人或货物出质单持有人在上班期间的合理时间内检查货物或提取样本。
第774条仓储人不可以请求让寄存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前提取货物。如果没有约定送还货物的期限,仓储人可以在提前一个月告知寄存人后送还,但从寄存之日起满两个月之前不得强制让寄存人取回货物。
第二节 仓单和货物出质单
第775条如果寄存人需要,仓储人必须交付从有存根的登记簿中取出的凭证寄存人,包括仓单和货物出质单。
第776条仓单,授权寄存人通过背书方式转让货物所有权给他人。
第777条货物出质单,授权寄存人通过背书方式将出质单上载明的货物出质,而无须将该货物交付给被背书人。
但当寄存人意欲出质货物时,须将仓单与货物出质单分开,且只需交付出质单给被背书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