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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 XII Pledge Chapter III Enforcement of Pledge Chapter IV Extinction of Pledge
Page: 102
Section: 763 - 769
第763条从交付或拍卖被质押财产之日起届满六个月后,如有下列情形的,不得向法院起诉,即:
- 因质权人给被质押财产造成的损坏而起诉请求损害赔偿;
- 起诉请求赔偿因保管被质押财产支出的费用;
- 起诉请求赔偿因被质押财产不明显缺陷给质权人造成的损失。
第三节 质权的行使
第764条当要行使质权时,质权人须先书面通知债务人,并在通知规定清偿债务和附属费用的合理期间。
如果债务人未能按通知履行,质权人有权将被质押财产出卖,但必须拍卖。
此外,质权人必须以信件的方式通知出质人拍卖的时间和场所。
第765条如果无法提前通知,质权人可以在迟延履行债务超过一个月后拍卖被质押财产。
第766条如果质押票据,质权人在期限到来时可请求受领票据上的金额而无须事先通知。
第767条当行使质权取得的纯收人金额,质权人须用以清偿债和附属费用以便终此债务;如果还有剩余金额,须返还给出质人或应收取人。
如果获得的金钱少于拖欠金额,债务人仍对未清偿部分承担责任。
第768条如果为了担保一宗债务出质多宗财产,质权人可选择其中任何一宗财产拍卖,但出卖不得超出满足自己权利的必要范围。
第四节 质押终此
第769条质押必然终此:
- 当质押担保的债因时效以外的原因终此时;
- 当质权人自愿将质押物返还给出质人占有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