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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 XII Pledge Chapter II Rights and Duties
Page: 101
Section: 754 - 762
第754条如果出质的权利先于被担保的债到期,权利的义务人必须将作为权利标的物的财产交付给质权人,该财产则替代被质押的权利成为质物。
如果被质押的权利是以履行金钱债务为内容,且履行期限先于被担保的债到期,须向质权人和出质人履行。如果质权人和出质人不能达成一致协议,每个人都有权为了共同利益请求将该金额提存于提存机关。
第755条如果质押权利,在未经质权人同意下,给质权人造成损害的权利终止或变更行为不得为之。
第756条在债到期前,约定如果未清偿债务由质权人为被质押财产所有人、或约定以有关行使质权的法律规定方式以外的方式处理财产的,该约定不生效力。
第757条第一十三章中的法律规定,仅在不与有关典当铺的法律和规章相冲突的前提下,适用于与经政府批准的典当铺铺主签订的质押合同。
第二节 出质人和质权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758条质权人有权留置全部质物质物直至获得全部债务和附属费用的清偿。
第759条质权人须保护好被质押财产并尽一般理智人保管自己财产应尽的注意义务保管该被质押财产。
第760条如果质权人自己使用被质押财产,或允许外部第三人使用或未经出质人同意由其保管被质押财产,质权人须对被质押财产的任何毁损、灭失承担责任,即使是不可抗力引起的亦同。但能证明无论如何,该亦损、灭失都会发生的除外。
第761 条如果合同中未做出另外的规定,财产所生的法定孳息由质权人收取,用以清偿向其拖欠的利息;如果没有拖欠的利息,用以清偿被质押财产所担保的主债。
第762条因保管被质押财产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出质人须补偿给质权人,合同中另有规定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