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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 VI Extinction of Mortgage Title XII Pledge Chapter I General
Page: 100
Section: 745 - 753
第745条即使当被担保的债已过时效,抵押权人也可申请强制执行,但仅可强制执行不超过五年的未支付利息。
第746条任何履行,无论是部分或全部履行、或任何债务的终止、还是变更抵押及被担保的债的协议,都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适格工作人员申请办理登记,如果未办理登记,不得以此对抗外部第三人。
第十二章 质 押
第一节 总则
第747条质押,是指一方当事人,称出质人,以担保债的履行为目的将动产交付给另一方当事人,称质权人的合同。第748条质押必然是债务和下列附属费用履行的担保, 即:
(一)利息;
(二)债务未履行的赔偿;
(三)行使质权的费用;
(四)保管被质押财产的费用;
(五)因被质押财产不明显缺陷导致的损失的赔偿。
第749条质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由外部第三人保管被质押财产。
第750条如果被质押财产是有价证券上的权利而该有价证券未交付给质权人,也未将质押书面告知该权利的义务人,该质押合同无效。
第751条如果出质指示有价征券,不得以此对抗外部第三人,但已在有价证券上背书表明该质押的除外。
此外,在此情形中,不须通知该有价证券的债务人。
第752条如果出质记名式、不得背书转让的有价证券,必须在有价证券上载明质押的意思,并禁止以此对抗有价证券的债务人或外部第三人,但已将质押通知有价证券债务人的除外。
第753条如果出质股票或记名公司债券,禁止以此对抗公司或外部第三人,但按照第二十二章中有关转让股票或债券的规定已将质押登记于公司簿本上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