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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 V Wrongful Acts Chapter III Justifiable Acts
Page: 65
Section: 445 - 450
第445条在使他人死亡、身体或健康受损的情形中,或使他人丧失自由的情形中,如果他人有法定义务为家庭或工业中第三人的利益而工作,赔偿责任人须因他人未能工作对第三人进行赔偿。
第446条在使他人身体或健康受损、或使他人丧失自由的情形中,受损人可请求金钱以外其他损失的赔偿,该请求权不得转让和继承,但该权利已通过合同承认或根据该权利向法院起诉后,不在此限。
此外,女性因他人对其为严重违背道德的犯罪行为而受有损失的,同样享有上述请求权。
第447条某人使他人的名誉受损,当受损人请求,法院可裁定该人采取适当的措施事受损人的名誉恢复原样以取代赔偿金的支付,或可同时使其支付赔偿金。
第448条从受损人知道侵权行为和赔偿责任人时届满一年或从侵权行为之日起届满十年,因侵权产生的赔偿金请求权已过时效。
但如果因触犯刑法应受刑事处罚的过错事由请求赔偿金,且刑事诉讼时效长于上述规定的,适用刑事诉讼时效。
第三节免责行为
第449条某人的正当防卫行为或根据合法指令所为的行为给他人导致损失的,该人不须承担赔偿责任。
受损人可请求正当防卫事由引起人或构成侵权的指令人赔偿。
第450条某人因防此紧急的公共危险而损坏或毁坏物,如果损失未超过合理防此危险事由的范围,该人不须进行赔偿。
某人因防此私人紧急危险而损坏或毁坏物,该人须返还该物。
某人损坏或毁坏物,是为保护自己的权利或第三人的物免受物本身引起的紧急危险,若损失未超出事由的合理范围,该人不须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危险是由于该人自己的错误导致的,该人必须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