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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 V Wrongful Acts Chapter II Compensation for Wrongful Acts
Page: 64
Section: 438 - 444
第二节侵权行为赔偿
第438条赔偿的方式和数额,由法院根据侵权的情况和轻重程度裁量。
此外,赔偿包括返还受损人因侵权失去的财产,支付该财产的价金,及由于产生的损失支付的损害赔偿金。
第439条须返还因自己侵权行为而使他人失去物的人,仍须对因意外事件导致物的损毁、因意外事件以外的其他事由导致财产返还不能、或因意外时件导致物的损耗承担责任,但在该物发生毁损、返还不能或损耗时,即使没有侵权行为,也必然会发生的除外。
第440条在赔偿物的价金或因物的损失而支付减损价金的情形中,受损人可请求从估价标准确定时起计算赔偿金的利息。
第441条如果某人对因拿走或损坏他人动产导致的损失进行赔偿,当对拿走或损坏该物时的占有人进行赔偿后,责任承担完毕,即使外部第三人是物的所有人或权利人,亦同,但其已知道该外部第三人的权利或应当知道但由于其疏忽大意未知道的,不在此限。
第442条对损失的产生受损人自己也有过错的,参照适用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
第443条在致人死亡的情形中,赔偿包括丧葬费及其他必要费用。
如果未当场死亡,赔偿包括医疗费及误工费。
如果死亡事由使某人失去了依据法律的受扶养权利,该人有权请求赔偿。
第444条在给身体或健康导致损害的情形中,受损人有权请求赔偿其支出的费用及现在和将来劳动能力全部或部分丧失的赔偿金。
在审理案件时,仍无法确切推知实际损失的数额,法院可在判决中保留在不超过两年的期间内修改判决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