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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 IV Undue Enrichment 2
Page: 61
Section: 414 - 419
第414条如票因取得財产自身的性质或因其他原因,返还坊成为不可能,且取得人善意取得该財产,该人只须返还在请求返还时仍剩余的不当得利部分。
如果取得人通过恶意方式取得该財产,须足额赔偿该財产。
第415条善意取得财产的人,可取得该財产在其仍保持善意期间内产生的享息。
在取得人须返还该財产的情形中,从被请求返还之时起视为该人陷入恶意。
第416条为保养、维护、修繕財产支出的合理费用,须足额补偿给财产返还人。
在取得人收取享息期间因正常维护、修理财产所支出的费用或开销,取得人不得请求补偿。
第417条前条第一款中所述之外的其他费用部分,財产返还人仅对其在善意期间所支出的部分可请求补偿,及该財产在返还时因该支出费用而导致增值的,仅就该增值部分价值请求补偿。
此外,视情形适用第四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418条如果因恶意取得了不应取得财产的人,对该财产已为改造或增加行为,该人必须自己支付费用将财产恢复原状后再返回,但财产所有人选择让其按财产现—回的除外,在此情形,財产所有人可选择支付改造或增加行为的费用、或选择支付因此导致的财产增值部分的价金。
如果在返回财产时将财产恢复原来的状态成为不可能,或如果恢复原状将使財产毁坏,財产取得人必须将財产按现有的状态返回,且不享有对因改造或增加行为导致财产增值部分价值的赔偿请求权。
第419条不当得利之诉讼,从受损人知道自己有权请求返还时起届满一年、从权利产生时起届满十年,不得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