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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 IV Undue Enrichment
Page: 60
Section: 406 - 413
第四章不当得利
第406条无法律上的原因,某人因他人清偿债务的行为或因其他方式取得物,并使他人因此受有损失,该人必须向他人返回物。此外,对债务的存在与不存在进行承认的行为,也视为清偿债务的行为
上述规定同样适用物的取的事由未实现或取得事由事先就消失了情形。
第407条某人明知没有清偿债务的义务而自愿清偿,该人无权请求返还五物。
第408条下列人无权请求返还物:
- 提前清偿附期限债务的人;
- 已过诉讼时效的债务清偿人;
- 根据道德义务或合适的社会礼仪进行给付的人。
第409条不是债务人的人错误地清偿债务而导致善意债权人销毁擦除了作为债的证据的文书或撤销了债的担保、或因过诉讼时效而失权,该债权人无须返还物。
前款的规定不妨碍已清偿的人对债务人或担损人行使其可享有的追偿权。
第410条某人为债务清偿行为是追求某一结果的发生,但该结果未发生,在此情形,如果该人自始就知道结果的发生已成为不能、或以违反善意的方式阻止妨碍该结果的发生,该人无权接受物的返还。
第411条某人为债务清偿行为,是违法了法律的禁此性规定或善良风俗的,该人不可请求返还物。
第412条如果获取的不当得利是一定金额的金钱。须返还全部金额。但通过善意方式取得的人,只需返还在请求返还时仍剩余的不当得利部分。
第413条如果须返还的是金钱以外的其他财产,且取得人善意,该人仅须按现存的状态返还财产,且不须对该物的丢失或灭失负责。但因丢失或灭失而获得损害赔偿,须返还该所得。
因恶意取得财产的人,须对丢失或灭失负全部责任,即使丢失或灭失是因不可抗力导致的,亦同,但证明无论如何该财产也会丢失或灭失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