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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 III Management of Affairs without Mandate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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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ction: 398 - 405
第398条如果管理人是为了防此迫近本人的危险而处理事务,不管该危险是针对本人身体的、还是针对其名誉的、还是针对其财产的,管理人只需对故意和重大过失承担责任。
第399条管理人须将代为管理事务的事实以最快的速度告知本人,并须听候本人的指示,但今后静候会导致危险外。除此之外,管理人的取责参照适用第八百零九条至第八百一十一条有关代理人的规定。
第400条如果管理人是欠缺民事行为能力人,仅根据有关因侵权进行损害赔偿和有关不当得利的法律规定承担责任。
第401条如果事务的管理是符合本人利益的或是按本人的真实意愿或可推测的意愿为之,管理人可如同代理人一样请求本人向自己偿还支付的费用,且参照适用第八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此外,在第三百九十七条所述的情形中,即使事务处理违背了本人的意愿,管理人也享有上述的请求权。
第402条如果不具备前条中所述的条件,本人必须按照不当得利返还的法律规定,向管理人返还因其处理事务所取得的利益。
如果本人事后追认管理行为的,视情形适用本法典中有关代理的法律规定。
第403条如果管理人自始没有请求本人偿还的意思,管理人必然没有上述请求权。
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抚养直系晚辈或直系晚辈瞻养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行为中,如果存在疑义,先推定没有让受益人偿还的意思。
第404条如果管理人代一人为管理行为,但误认为是代另一人为之,仅前者享有已为事务管理所产生的权利义务。
第405条前十条的规定,不适用于将他人的事务误认为是自己事务进行管理的情形。
如果某人将他人的事务视为自己的事务、且已知道自已无权处理,本人可行使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三百九十九条和第四百条中规定的事由所产生的请求权。但行使该权利后,本人须按第四百零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