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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ract Chapter III Earnest and Stipulated Penalty
Page: 56
Section: 373 - 380
第373条事先达成的免除债务人欺诈或重大过失责任的免责条款无效。
第374条如果合同一方当事人签订合同,同意向外部第三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有权直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在上款所规定的情形中,外部第三人的权利在向债务人表示接受该合同所生利益的意思时产生。
第375条当外部第三人的权利按上一条规定产生后,合同双方当事人其后不得变更或消灭该权利。
第376条从第三百七十四条所述合同中产生的抗辩事由,债务人可对抗从该合同中获利的外部第三人。
第三节定金和违约金
第377条当缔结合同时,给予某物作为定金的,交付定金的行为视为合同成立的证据,另外该定金也是债务履行的担保。
第378条定金,如果未做出另外的约定,按如下规定处理:
(一)在清偿债务时,返还定金或作为金钱给付的一部分;
(二)如果给付定金方不履行债务或因可归责于他的事由导致债务履行不能或因其过错导致合同解除,定金不返还;
(三)如果接受定金方不履行债务,或因可归责于他的事由导致债务履行不能,返还定金。
第379条如果债务人就其不履行债务或不适当履行债务向债权人允诺支付一定金额作为违约金,当债务人迟延时就丧失对违约金的权利。如果须履行的债务是不作为,在违背债务做出行为时,丧失对违约金的权利。
第380条如果债务人允诺当自己不履行债务时支付违约金,债权人可请求支付违约金代替债务履行。但当债权人向债务人表示请求支付违约金后,就丧失请求债务履行的权利。
如果债权人享有因不履行债务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其可请求违约金的支付作为损害赔偿的最低额。如果能证明有更多的损失,可证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