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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ract Chapter II Effect of Contract
Page: 55
Section: 366 - 372
第366条只要有一方当事人表示合同中所有条款是重要的、须对每一条款达成合意,如果合同双方仍未就全部条款达成合意,当有疑义时,合同视为不成立。对某些特定事项达成的共识,即使已经记录,也没有约束力。
如果约定将签订的合同须做成书面形式,当有疑义时,在书面形式未做成之前,合同仍视为未成立。
第367条合同双方当事人认为已经订立的合同,但实际上在必须达成合意的某点内容上没有达成合意,若可以推测即使没有就该点达成合意也会订立合同,已经达成合意的内容部分必然有效。
第368条合同须斯酌习惯,依照诚实信用原则解释之。
第二节合同的效力
第369条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入#肖一#,入#行债务或未请求履行债务时,可以不履行债务。但该规定不适用于另一方当事人仍未到的债务。
第370条如果双务合同是以特定物上物权的产生或转让为标的,且该物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丢失或灭失,丢失或灭失的风险由债权承担。
如果不是特定物,前款的规定从该物根据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特定时起予以适用。
第371条如果双务合同附停止条件且合同标的物是在条件为成就期间丢失或灭失的,前条的规定不得适用。
因不可归责于债权人的事由导致物毁坏的,当条件成就后,债权人可先选择请求扣除自己对待给付部分后履行债务,也可选择解除合同;但在毁坏事由可归责于债务人的情形中,不影响债权人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第372条除前两条规定的情形之外,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导致债务履行不能得,债务人无权享对待给付的权利。
如果债务履行不能是可归责于债权人的,债务人不丧失请求对待给付的权利。但债务人因解除债务所得利益、使用自己的技能为其他行为所获得的利益或怠于使用自己的能力所失于一方未清偿的债务在另一方受领迟延期间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而导致履行不能得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