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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bligations Chapter V Extinction of Obligations Merger Title II Contract Formation of Contract
Page: 53
Section: 351 - 358
第351条如果因债的更新而应产生的债未能产生或被撤销,是因为债因不合法或其他当事人不知道事由,原债仍未消灭。
第352条债的更新当事人可以转让担保原债的质权或抵押权作为新债的担保,但仅在担保原债标的的范围内。如果是外部第三人提供上述担保,必须得到外部第三人同意才能转让。
第五目債的混同
第353条如果某债的债权和债务归属于一人,该债消灭。但如果该债已是外部第三人权利行使的对象、或是根据第九百一十七条第三款往回背书票据的,不受此限。
合同
第一节合同订立
第354条明确规定了承诺期间的合同要约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撤销。
第356条对异地人发出未定承诺期间要约的人,在合理预第336条当面做出的、未定承诺期间的要约,在何时何地做出要约,必须在当时当地做出承诺。该规定也适用于一人通过电话的方式向另一人发出要约的情形。
第357条已向要约人表示拒绝或未在前三条规定的时间内做出承诺的要约,从此失去约束力.。
第358条如果承诺通知逾期到达,但按正常情况该通知显而易见应该能规定的期间内到达的,要约人须及时通知另一方当事人承诺迟延,以先做出此类通知除外。
如果要约人未按第一款的规定通知,承诺不视为迟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