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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bligations Chapter V Extinction of Obligations Novation
Page: 52
Section: 342 - 350
第342条债的抵销,须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以意思表示的方式为之,该意思表示不得附条件、附始期或终期。
第一款中所述意思表示的效力溯及至双方的债务首次可抵销时。
第343条两方债务清偿地不相同的债也可抵销。但主张债的抵销一方须对另一方因抵销遭受的损失向其赔偿。
第344条请求权仍被抗辩,该请求权就不得主张抵销。此外,时效不排斥债的抵销,即使请求权时效届满,只要仍可与另一方请求权抵销,该债中获利。
第345条因不合法行为为债因产生的债,禁此债务人通过与债权人抵销,该请求人抵销从该债中获利。
第346条某一请求权,法律规定法院不得扣押的,该请求权不可用来主张抵销。
第347条第三债务人已被法院裁定禁此支付后,不能以他其后取得的债对抗请求扣押财产的财产的债权人。
第348条如果双方当事人相互之间有数个适合抵销的请求权,请求抵销一方可指明以何种请求权进行抵销。如果抵销的意思表示没有明确指明或虽指明但另一方及时反对,应参照适用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如果主张抵销一方除有主债外,仍有利息之债和费用之债,参照适用第三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四目债的更新
第349条当相关当事人签订变更债的实质性要素的合同时,该债因债的更新而消灭。
如果是附条件的债免除条件、或使未附条件的债增加条件、或变更所附条件,都视为改变了债的实质性要素。
如果通过变更债权人实现债的更新,适用本法典请求权转让的法条规定。
第350条通过变更债务人实现债的更新,可以由债权人与新的债务人签订合同为之,但不能违背原债务人的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