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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bligations Chapter V Extinction of Obligations Performance 2
Page: 49
Section: 321 - 327
第321条如果债权人愿意接受其他种类的债务清偿,以此代替约定的债务,该债务消灭。
如果为了满足债权人,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新的债务负担,若存在疑义,不能推定债务人产生新债来代替债务清偿。
如果通过出票、转让或背书票据或货物出货单的方式清偿债务,当该票据或货物出货单获得给付后,债务消灭。
第322条如果用物外部第三人的请求权或其他权利代替债务清偿,债务人须对物的瑕疵和权利瑕疵承担如同出卖人一样的责任。
第323条如果债的标的是请求交付特定物,债务清偿人须按应交付时物的状态交付物。
债务人应以理智人保管自己财产的注意义务保管物,直至该物交付时为止。
第324条有关债务的清偿地点,当没有特别的意思表示时,如果须交付特定物,须在债发生时该物所在地交付;其它债的清偿,须在债权人现时的住所地清偿。
第325条有关债务清偿的费用,当没有意思表示时,债务人为费用支付方;但如果因债权人变更住所或因债权人其它行为导致费用增加,增加部分的费用由债权人承担。
第326条债务清偿人有权向受领人请求交付受领凭证;如果债务全部清偿完毕,债务清偿人有权请求返还债权文书或撒毁文书;如果文书遗失,债务清偿人有权请求将消灭债务的内容明确记载于收据或另一份文书上。
如果债只是获得部分清偿或文书还让债权人享有其他权利,债务人有权请求交付收据和在文书上明确记载债务的清偿。
第327条清偿利息或清偿分期履行的其他债务,如果债权人无保留的提供一期的受领收据,先推定债权人已经受领该期前的所有期的债务。
如果债权人提供本金清偿的收据,先推定债权人已获得利息的清偿。
如果债权文书被返还,先推定债已经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