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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bligations Part VI Preferential Rights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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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ction: 272 - 277
第272条因农业或工业劳动费引起的优先权,对于农业劳动者,适用于请求往前溯及一年的劳动报酬;对于工业劳动者,适用于请求往前溯及三个月的劳动报酬。该优先权存在于因该劳动者的劳动产出的农业品和工业品上。
2 不动产上优先权
第273条基于下列任何一种原因引起的债,债权人必然在债务人的特定不动产上享有优先权,即:
(一)保管不动产;
(二)在不动产上的承揽;
(三)买卖不动产。
第274条因保管不动产引起的优先权,适用于请求保管不动产的费用,并存在于该不动产上。
此外,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前款所述的情形。
第275条因不动产上的承揽引起的优先权,适用于请求在债务人不动产上承揽工作而应支付给建筑承揽人、设计师及承揽人的承揽费,并存在于该不动产上。
此外,优先权只有在因承揽工作完成致使当前的不动产增值时才产生,且仅存在于增值部分的价值上。
第276条因买卖不动产引起的优先权,适用于请求不动产的买卖价金及价金的利息,且存在于该不动产上。
三、优先权的顺位
第227条当多个一般优先权冲突时,以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顺序为多个优先权的效力先后顺位。
当一般优先权与特殊优先权相冲突时,特别优先权优先。但为共to同利益支出的费用的优先权对因此受有利益的全部债权人具有优先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