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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bligations Part VI Preferential Righ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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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ction: 254 - 261
第254条为共同利益支出的费用的优先权,适用于请求为全体债权人的利益而支出的、与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清算或分配有关的费用。
如果费用不是为了全体债权的利益支出的,优先权只能对因此受有利益的债权人行使。
第255条丧葬费用的优先权,适用于请求符合债务人身份地位的丧葬中支出的费用。
第256条税金的优先权,适用于请求债务人拖缴的当年和前一年的土地和财产上的税金,及其他税金。
第257条①雇员为作为雇主的债务人已做出的工作而有权获取的金钱的优先权,适用于请求薪金、超时加班费、节假日加班费、节假日的超时加班费、补標金、特別补標金、及雇员因付出的工作而有权获得的其他金钱,往前计算四个月且支付给一名雇员的总额不得超过十万泰蛛。
第258条维持日常生活必需品费用的优先权,适用于请求仍拖欠的、往前计算六个月的日常生活维持所需品费用,包括:债务人和与债务人同住且债务人须抚养的家庭成员及债务人的佣人维持生计所必需的食品费、饮用品费、柴火费、煤炭费。
二、特殊优先权
1. 动产上优先权
第259条基于下列任何一种原因引起的债,债权人必然在债务人的特定动产上享有优先权,即:
- 承租不动产;
- 住宿旅店;
- 承运旅客或货物;
- 保管动产;
- 买卖动产;
- 种子、树苗或肥料费;
- 农业或工业劳动服务费。
第260条因承租不动产引起的优先权,适用于请求不动产租金、与租赁相关而产生的其他由承租人承担的债务,该优先权存在于承租人置于不动产之上或之内的动产上。
第261条土地出租人的优先权,存在于承租人置于租赁土地上或土地上附属建筑物内的全部动产上,存在于以土地使用为目的的动产和承租人占有土地的产出上。
建筑物出租人的优先权存在于承租人置于建筑物内的动产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