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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bligations Part IV Cancellation of Fraudulent Acts Part V Right of Retention
Page: 39
Section: 237 - 244
第四目撤销欺诈行为(债权人的撤销权)
第237条债权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为的、明智会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法律行为;但如果在为法律行为时因该行为获利的人并不知道有损害权人利益的事实,该规定不适用;但如果是无偿赠与的行为,仅债务人一方知道就可以请求撤销。
前款中的规定,不得适用于不以财产上权利为标的法律行为。
第238条在前条中所述的撤销,不得影响外部第三人在开始提起撤销诉讼之前善意取得的权利。
第239条撤销是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利益。
第240条请求撤销,从债权人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届满一年后不得为之,或从为法律行为之日起届满十年不得为之。
第五目留置权
第241条占有他人财产的人享有与其占有财产又关的、让其受益的债,其可留置该财产直至债获的清偿。但债还未到期前,不得适用此规定。
此外,前款的规定,不得适用通过不合法行为开始的占有。
第242条任何留置权,如果不符合债权人在债中所负债务的性质,或不符合债务人事先做出的、或在交付财产做出的指令,或违反了社会公共秩序,该留置权视为不存在。
第243条在债务人成为资不抵债者的情形中,即使债未到期,债权人也有权留置财产。如果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形发生时或在交付财产后被债权人知道时,即使不符合债权人在债中所负债务的性质或不符合债务人事先做出的指令,债权人亦可行使留置权。
第244条留置权人可以在被留置的全部财产上行使自己的权利直至债务清偿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