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al Services & Resources
Up to date legal information pertaining to Thai, American, & International Law.
Contact us: +66 2-266 3698
info@integrity-legal.com
Obligations Part II Subrogation Part III Exercising Debtor's Claims
Page: 38
Section: 231 - 236
第231条如果被抵押、质押或有其他权利负担的财产是已投保的物,抵押权、质权及其他优先权必然包括对保险人的请求权。
对不动产,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有抵押权或其他优先权的,如果保险人欲向被保险人支付金钱,须将此意思告知抵押权人或享有优先权的债权人,只有在告知后一个月内没有收到异议后,保险人才可向被保险人支付。但已在土地登记局登记的各种权利视为保险人知晓,此方法同样适用法律允许抵押的动产。对动产,保险人可直接向被保险人支付金钱,但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物已被质押或处于优先权下的除外。
如果投保的财产已返还或返还替代物,保险人不须向债权人承担责任。
在征用及因财产毁损而须向财产所有人给付损害赔偿金的情形下,参照适用此方法。
第232条如果根据前条的规定应支付一笔金钱替代被毁损的财产,在该财产所担保的债未到清偿期前,该笔金额不能支付给抵押权人、质权人或享有优先权的债权人;如果前述当事人不能与债务人达成一致意见,各方当事人有权请求将此笔金钱提存至提存机关,但债务人提供相应担保的除外。
第三目代位行使倩务人请求权(馈权人的代位权)
第233条如果债务人拒绝行使请求权或怠于行使请求权,致使债权人利益受损,债权为保护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行使请求权。但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除外。
第234条行使债务人请求权的债权人须请求传唤债务人到庭。
第235条债权人行使债务人的请求权时,可请求未清偿给债务人的全部金额而不限于债务人拖欠的金额;如果被告只愿意清偿原债务人拖欠债权人的债务金额,案件终结。但如果原债务人以共同原告参与诉讼,原债务人可请求法院继续审理未清偿的余额。但无论如何,债权人受额的金额不得超出拖欠自己的债务金额。
第236条被告对原债务人的所有抗辩事由可以对抗债权人,但起诉后产生的抗辩事由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