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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bligations Part II Subrogation
Page: 37
Section: 225 - 230
第225条如果债务人必须对迟延期间的标的物的减损、或因迟延期间产生的事由导致无法交付标的物而对标的物的价值进行赔偿,债权人可请求从估价标准确定之时起计算赔偿金额的利息。此方法同样适用于债务人在迟延期间因标的物减损而致使标的物价格降低所进行的赔偿。
第二目权利的代位
第226条受让债权人债权的人,合法享有债权人基于债而享有的所有权利,还包括债的担保。
物的代位是指用一种财产,在具有同样法律地位的基础上,代替另一种财产。
第227条当债权人按债的标的物或权利的全价获得损失赔偿后,债务人基于法律授权在有关该物或权利上必然取得债权人的债权受让人地位。
第228条如果债务履行不能的事由致使债务人取得替代物、或取的物的损失赔偿请求权,债务人可请求债务人交付其取得的替代物、或自己行使损失赔偿请求权。
如果因不履行债务而使债权人享有损失赔偿请求权且其行使了第一款中规定的权利,给债权人的赔偿,应扣除与从债务人处取得的替代物价格或代位债务人请求的赔偿金等量的金额。
第229条权利的代位基于法律授权而产生,并由下列人享有利益:
- 身为债权人的人,对因享有优先权、抵押权或质权而可优先于自己受领债务履行的其他债权人为债务清偿;
- 购得不动产的人,以购买的价金清偿抵押权人;
- 与他人有共同约束关系的人、或为他人清偿债务且自己与该债务清偿有利益关系的人,代位清偿债务。
第230条在债权人强制执行债务人某物的情形中,如果某人因强制执行物而有丧失物上权利的风险,该人有权代位清偿债务的权力。此外,物的占有人,如果因强制执行物而有丧失物上占有权的风险,也同样享有此权利。
如果外部第三人代位清偿债务至债权人满意后,该人必然可代位债权人的请求权,但该请求权的执行不能给债权人造成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