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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bligations Chapter II Effect of Obligations Non-Performance 3
Page: 36
Section: 218 - 224
第218条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某种情况致使债务履行成为不可能,因不履行债务所导致的各种损失,债务人须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在债务履行部分不能得情形,如果还能履行部分对债务人已无利益,债务人可不同意受领能履行部分的债务履行,而一并请求因不履行债务的损害赔偿。
第219条因在债务产生发生的、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某种情况致使债务履行成为不能,债务人免除债务履行责任。
如果在债产生后,债务人成为不能履行债务的人,视同为使债务履行成为不能的情况。
第220条债务人的代理人及在债务履行中的使用人的错误,债务人须形同于自己的错误一样承担责任,但第三百七十三条的规定不适用此情形。
第221条须支付利息的金钱之债,在债权人受领迟延期间不能计算利息。
第222条损失赔偿金的请求是指请求因未履行债务通常情况下会导致的损失的赔偿。
即使损失是由特殊情况导致的,若相关当事人能事先根据该情况预见或应当预见的,债权人可以请求赔偿。
第223条如果受损方对损失的产生也有部分过错,给受损方的赔偿金额的多少,须根据具体情况计算,重要的是判断导致损失的各方责任轻重与大小。
此方法同样适用受损方只是疏忽大意没有提醒债务人注意到非正常的重大损失的危险,而此危险债务人不知道或不可能知道;或只是疏忽大意没有防止或减少损失。此外,应参照适用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
第224条金钱之债,在迟延履行期间须支付年利息百分之七点五。如果债权人有其他合法理由请求更高的利息,依此支付利息。
禁止在迟延期间计算复利。
证明除此之外的其他损失,是允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