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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bligations Chapter II Effect of Obligations Non-Performance
Page: 34
Section: 201 - 208
第201条如果外部第三人为选择权人,须以向债务人为意思表示的方式行使选择权,再由债务人通知债权人。
如果外部第三人不能行使选择权或不愿意行使选择权,该选择权归属于债务人。
第202条如果债的标的有多种,其中任何一种自始为不可能、或嗣后成为不可能,该债务关系只限于其余可能的给付。如果给付是因为无选择权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成为不可能的,不受此限定。
第二节债的效力
第一目债务不履行
第203条如果债务履行的期限没有规定,或从全部情况中也无法准测出,债权人可随时请求履行债务,债务人也同样可随时履行债务。
如果规定了履行期限,但存在疑义,先推定债权人无权在该期限到来前请求履行债务,但债务人可在期限到来前履行债务。
第204条如果债务已到履行期限,其后债务人催告债务人,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债务人因其催告而陷入迟延。
如果按照日历的期日规定债务履行期限的,债务人未按期日履行债务,不须催告,债务人陷入履行迟延。此规定同样适用于必须在债务履行前提前通知且在通知中规定了将从通知之日起按日历计算时间的情形。
第205条只要是债务人不须承担责任的情形导致债务履行仍不能为之的,债务人就仍未陷入履行迟延。
第206条侵权之债的情形中,债务人从为侵权行为时起陷入履行迟延。
第207条如果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债权人无法律规定的理由而不受领债务履行,债权人陷入受领迟延。
第208条清偿债务所能达到的效果如何,债务人须完全按此效果向债权人履行债务。
但如果债权人已向债务人表明不接受债务履行,或为履行债务之必要债权人必须先为行为,只要债务人通知债权人已准备履行债务完毕,请债权人接受债务履行,就视为足够。在此情形中,债务人的通知等同于提出债务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