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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ok II Obligations Subject of Obligations
Page: 33
Section: 193/35 - 200
第193/35条在第一百九十三/二十七条规定下,第一百九十三/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债务人通过书面证据或提供或担保方式承认债务承担而产生的请求权,时效为两年,从债务人承认债务或提供保之日起算。
第二编债
总则
第一节债的标的
第194条基于债的效力,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此外,债务履行行为也可是不作为。
第195条当作为债的标的物的物,仅指明了种类,且根据法律行为本身或当事人的意思无法确定物的品质,债务人须交付中等品质的物。
如果债务人已完成物的给付所必要的行为,或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特定了应交付之物,从此时起,该物成为债的标的物。
第196条如果债的标的物是外国货币表示的金钱,可以以泰国货币清偿。
金钱的兑换,根据还钱的时间和所在地的汇率计算。
第197条如果债的标的物为特定种类的货币,在需淸偿金钱之债时,该货币已不再流通,清偿金钱之债视为没有指定此类货币的履行。
第198条如果规定债的标的有多种,只需选择其中一种履行,选择何种标的履行的权利归属债务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199条选择权的行使,须对另一方当事人以意思表示为之。
当选择一种债的标的时,该标的从一开始就成为债的履行标的。
第200条如果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选择,而有选择权一方未在规定合理的时间并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行使选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