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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ction: 32 - 34

第32条 残疾人或智力不正常人、挥霍成性的人、醸酒吸 每成聽的人、或有类似行为而导致不能自己处理工作或以对自己 和家庭财产造成损害的方式处理事务的人,经第二十八条所列人 贝向法院申请,法院可裁定宣告其为准禁治产人.
按第一敦被法院裁定为准禁治产人的,须为准禁治产人设立 双人。辅助人的设立适用本法典第五编中的规定。

辅助人的终止参照适应本法典第五编中有关监护人终止的法律规定。

根据该条旳法院裁定,须公布于政府公报。

 

第33条 在因某人精神病申请法院裁定该人为禁治产人的案件中,如果法院审理认为该人并无精神病但智力不正常,在法院认为合理、或当有诉讼当事人或笫二十八条所列人员的申请书时,法院可裁定该人为准禁治产人;在因智力不正常申请法院裁定某人为准禁治产人的案件中,如果法院审理认为该人实为精神病人,当有诉讼当事人或第二十八条所列人员的申请书时,法院可裁定该人为禁治产人。

 

第34条 准禁治产人, 须得到辅助人同意后方可为下列行为:

(一)用财产投资;
(二) 接受投资财产、或本金或其他投资的返还;
(三)贷款或借款、借出或借人有价值的动产;
(四)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或保证,可能会产生使自己的财产被强制执行以清偿债务的后果;
(五)出租或承租超过6个月租期的动产,或超过3年租期的不动产;
(六)赠与,但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