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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rsons Capacity

Page: 3

Section: 24 - 31

第24条 未成年人所为行为符合自己的生活状况或是为合理维特其生活所必须的,其可为之。

 

第25条 未成年人年满十五岁时可以为遗嘱行为。

 

第26条 法定代理人允许未成年人在其指定的目旳范围内处分财产的,未成年人可在该目的范围内任意为处分行为;如果法定代理人未指定目的范围而允许未成年人处分财产,未成年人可任意为处分行为。

 

第27条 法定代理人可同意未成年人从事商业活动或其他营业活动,或同意未成年人签订劳动合同而成为雇员。法定代理人无正当理由不同意的,未成年人可请求法院裁定许可。

凡有关从事前歐人款中的莒业或劳动活动的,视未成年人有形同成年人的法律地位。

如果根据第一款得到同意或许可而从事的营业或劳动活动,给未成年人造成重大损失或伤害,法定代理人可取消已做出同意;或在法院裁定许可的情形,法定代理人可请求法院撤许可。

法定代理人如果无正当理由取消已做出的同意去, 未成年人可请求法院撤销法定代理人取消同意的决定.

法定代理人对同意的取消和法院对许可的撤销必然使未成年人形同成年人法律地位的状态结束,但不影响未成年人在同意取消或许可撤销之前已为行为的效力。 


 

第28条 精神病人的配偶,或直系长辈亲属中的父丶母 丶祖父、祖母、曾祖父、曾祖母,或直系晚辈亲属中的子女、孙子 女、曾孙子女、玄孙子女,或监护人、辅助人,或实际照顾保护 精神病人的人,或检察官,可以请求法踪裁定精神病人为禁治产 人,法院可酌情裁定精神病人为禁治产人。 

根据第一款被法院裁定为禁治产人的,必须让禁治产人处于保佐之下。保佐人的设立、职责和终止适用本法典第五编中的规定。 
根据该条的法院裁定,须在政府公报中公布。 

 

第29条 被法院裁定为禁治产人的人所为的任何行为,为可撤销行为。

 

第30条 精神病人在被法院裁定为禁治产人之前所为的行为,只有其行为是在发病状态下所为、且对方当事人知道其处于发病状态时,才为可撤销行为。 

 

第31条被裁定为禁治产人的事由消失时,由本人或第二 十八条所列人员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撤销禁治产人栽定。 
前款法院裁定须公布于政府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