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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 VI Prescription General Provisions
Page: 29
Section: 193/9 - 193/16
第六章时效
第一节总则
第193/9条任何请求权如果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行使,该请求权时效届满。
第193/10条时效届满的请求权,债务人有权拒绝按请求权履行债务。
第193/11条法律规定的时效,当事人不得通过约定排除适用、延长或缩短。
第193/12条时效从可以行使请求权时起开始计算,如果是不让为某行为的请求权,从违规为行为开始的起算。
第193/13条只有在债权人先通知债务人履行债务才能行使的请求权,时效从第一次通知时起算。但如果债务人只有在得到通知之日起一段期间结束后才需履行债务的,时效从该段期间结束后起算。
第193/14条时效因下列情形而中断:
- 债务人按请求权向债权人承认债务,该承认可是书面形式的债务承认、或是其他不容置疑的表明愿意按请求权承认债务履行的请求;
- 债权人为形成请求权证据或让履行债务而起诉;
- 在破产案件中,债权人已提交受领债务履行的请求;
- 债权人已将争议提交仲裁;
- 债权人已为其他与起诉有同样效果的行为。
第193/15条当时效中断后,先前经过的期间不计入时效期间内。
当时效中断的事有消失时,始从事由消失时开始起算新的时效.
第193/16条根据债因,债权人可分期接受债务履行的债,债权人有权在时效届满前的任何时候请求债务人提供债务承认书,以此作为时效中断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