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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 V Periods of Ti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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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ction: 193/1 - 193/8
第五章期间
第193/1条所有期间的计算,按照本节的规定,除非法律、法院裁定、规章制度或法律行为有特别规定或约定。
第193/2条期间的计算,以日为单位计算,但如果规定以小于日的时间单位计算,按照规定的时间单位计算。
第193/3条如果期间是小于日的时间单位,从开始时立即起算。
如果期间为日、周、月或年,该期间的第一天不计入其内,除非根据习惯是从开始工作之日的那日起算的。
第193/4条在司法程序、政府工作、商业与工业中,日是指法律、法院裁定、规章制度规定的工作时间,或业务通常的工作时间。
第193/5条如果规定期间为周、月或年,按照历法计算。
如果期间没有规定从周、月或年的初始日起算,期间必然在最后那周、月或年中与开始起算日相对应日的前一日终止;如果以月或年计算的期间在最后一月中没有对应日,最后一月中最后一日视为期间终止日。
第193/6条如果期间规定为月和日、或规定为月和月的一部分,先算够月数后才算日数或算月的部分为日。
如果期间规定为年的一部分,先将年的一部分算成月后又有月的一部分,再将月的一部分算成日。
第一款和第二款中月的一部分的计算,一个月按三十日计算。
第193/7条如果有延长期限,但未规定延长期间的起算日,以原期间终止日的下一日为起算日。
第193/8条如果期间的最后一日,按正式公布或按习惯为工作休息日,以工作休息日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