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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id and Voidable Acts Chapter IV Conditions and Time
Page: 27
Section: 185 - 193
第185条在条件未成就期间,当事人所享有的一切权利义务,可按照法律处分、继承、保护或提供担保。
第186条如果条件的成就将对某方当事人不利,该方当事人不善意地为行为从而成为促成条件不成就的原因,视为该条件成就。
如果条件的成就将对某方当事人有利,该方当事人不善意地为行为从而成为促成条件成就的原因,视为该条件不成就。
第187条如果在为法律行为时条件已成就,若附停止条件,视法律行为未附条件;若附解除条件,视法律行为无效。如果在为法律行为时就确定条件不能成就的,若附停止条件,视法律行为无效;若附解除条件,视法律行为未附条件。
只要当事人还不知道第一款中的条件已经成就,或第二款中的条件不能成就,当事人仍享有第一百八十四条和一百八十五条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188条法律行为所附条件不合法,或与社会公共秩序、人们善良风俗相抵触,该行为无效。
第189条法律行为附停止条件,且该条件成为不能,该法律行为无效。
法律行为附解除条件,且该条件成为不能,该法律行为视为未附条件。
第190条法律行为附停止条件,且条件的成就与否取决于债务人一方的意愿时,该法律行为无效。
第191条法律行为规定始期的,禁止在规定的时间到来前要求按法律行为履行。
法律行为规定终期的,在规定的时间来时,法律行为效力终止。
第192条始期和终期,先推定是为债务人的利益规定之,除非文书内容或当时情形表明,旨在为债权人利益或双方当事人利益。
如果期限对某方当事人有利,若不影响另一方当事人可能从期限中获得的利益,该方当事人可以放弃期限利益。
第193 条下列情形中,债务人一方不可从始期或终期中获取利益:
- 债务人被法院根据《破产法》裁定对财产进行绝对管理;
- 债务人必须提供担保的,没有提供;
- 债务人毁坏或减损担保物的;
- 债务人以他人的财产为债权人提供担保而未经债权人同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