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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id and Voidable Acts Chapter IV Conditions and Time
Page: 26
Section: 179 - 184
第178条对可撤销行为的撤销或追认应通过对特定的对方 当事人以意思表示为之。
第179条对可撤销行为的追认,只有在引起可撤销行为的事由终止作出才有效。
根据第三十条,被法院裁定为禁治产人或准禁治产人的人、或精神病人为可撤销行为的,只有在其脱离禁治产人或准禁治产人的状态、或其精神正常后且知道可撤销行为时,才可对可撤销行为予以追认。
为可撤销行为人的继承人,从行为人死亡之日起可对可撤销行为予以追认,除非死者撤销可撤销行为的权利已终止。
如果对可撤销行为的追认是由法定代理人、保佐人或辅助人为之,本条第一、二款不适用。
第180条在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可予以追认之后的期间内,如果根据第一百七十五条对可撤销行为享有撤销权的人做出的行为导致的、与可撤销行为有关的下列任何一情况出现时,若未以某种明确的方式保留撤销权,视为追认的行为。
- 已履行全部或部分债务的;
- 已有请求履行务的行为;
- 已有更新债务的行为;
- 已为债务提供担保;
- 已有全部或部分权利或责任的转让行为;
- 已有其他可表明是追认的行为。
第181条可撤销行为,从可追认之日起届满一年或从为可撤销行为之日届满十年后,不能再撤销。
条件和期限
第182条条款规定,法律行为始生效或失效取决于在将来发生或不发生的不确定事件,该条款视为条件。
第183条附停止条件的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法律行为发生效力。
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法律行为失去效力。
如果法律行为的双方当事人表明,条件成就时的效力溯及到成就前某个时间时,从其意思。
第184条在条件未成就期间,附条件法律行为的各方当事人,不得做出损害另一方当事人从条件成就中可能获得的利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