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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laration of Intention
Page: 23
Section: 154 - 162
意思表示
第154条任何意思表示,即使表意人真实心里没有让其受外在意思表示约束的意思,也不能以此为理由认为意思表示无效,除非另一方当时知道表意人的内心隐藏意思。
第155条与另一方当事人同谋的虚假意思表示无效,但不得以此对抗因该虚假意思表示受损的善意第三人。
如果第一款的虚假意思表示是为掩盖另一法律为二做出的, 被掩盖的法律行为适用与其有关的法律规定.
第156条意思表示存在对法律行为的实质性要素错误时,该意表示无效。
第一款中法律行为的实质性要素错误包括:对法律行为的性质认识错误、对法律行为当事人认识错误、对作为法律行为标的的财产认识错误。
第157条对人或财产的特性认识错误的意思表示为可撤销。
第一款中的错误,必须是对通常被认为是重大的性质认识错误,即如果没有可撤销行为中的错误,可能就不会做出该行为。
第158条第一百五十六、一百十七条中的错误是由于表意人的重大过失导致的,该表意人不可通过主张错误让自己获益。
第159条 因被欺诈而为的意思表示为可撤销。
第一款中可撤销的被欺诈行为,欺诈必须达到如果没有可撤销行为中的欺诈可能就不会做出该行为的程度。
如果一方当事人因外部第三人的欺诈而为意思表示,只是在另一方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欺诈时,该意思表示才为可撤销。
第160条根据第一百五十九条因被欺诈而撤销可撤销行为,禁止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161条如果欺诈仅仅是诱导因素,让一方当事人愿意接受比在通常情况下负担更重的条款,该方当事人无权撤销,但可为欺诈导致的损失主张损害赔偿。
第162条在双方法律行为中,一方当事人故意保持沉默而不告知另一方当事人未知的事实或特性,如果能证明无此沉默,该法律行为就可能不会为之,则该行为构成欺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