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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ings Title IV Juristic Acts General Provisions
Page: 22
Section: 145 - 153
第145条多年生植物是多年生植物所生长的土地的组成部分。
一年生植物或一年可收成一次或多次的谷作物不是土地的组成部分。
第146条临时性定着于土地或建筑物的物不是该土地或建筑物的组成部分。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有权在他人土地上建造的人在他人土地上建造的建筑物和其他建造物。
第147条从物是指动产,该动产是按地方习惯或主物所有人的明确意思,为了管理、使用或保管主物的利益而经常配合主物的日常使用,且物的所有人是为了配合主物使用,才通过添附、加工、或其他行为将该物与主物结合。
从物临时与主物相分离并未使其不再是主物的从物。
除另有规定外,从物必然随主物。
第148条物的掌息包括天然拳息和法定掌息。
天然掌息是指根据物的自然状态产生,因拥有或按常规使用物得来的,且从物本身分离时能被占用的物质。
法定掌息是指物的所有人一次或多次因他人使用物而从他人处取得的物或其他利益,且能够按天或规定的期间计算和收取。
第四章法律行为
总则
第149条法律行为是指合法、自愿所为的行为,直接旨在当事人之间引起产生、变更、转让、保有或终止权利的法律关系。
第150条某行为的宗旨为法律所禁止、或不可能、或与社会公共秩序或人们善良风俗相抵触,该行为无效。
第151条某行为与法律的规定不一致,如果该法律规定与社会公共秩序或人们善良风俗无关,该行为不为无效。
第152条某行为没有遵照法律强制的形式而为之,该行为无效。
第153条某行为没有遵照法律有关人的行为能力的规定,该行为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