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al Services & Resources
Up to date legal information pertaining to Thai, American, & International Law.
Contact us: +66 2-266 3698
info@integrity-legal.com
Foundation Title III Things
Page: 21
Section: 136 - 144
第136条由内务部部长按照该目中的规定进行管理,并有权任命登记官和颁布与下列事项有关的部门规章:
- 登记申请的提交与登记的受理;
- 登记手续费、审查文书、文书复印、请求登记官办理其他有关基金会事务的手续费及上述手续费的免除;
- 登记官和适格工作员的工作证样式;
- 基金会事务执行和基金会登记;
- 为了实施该目之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部门规章,须公布于政府工报后才能实施。
第三章物
第137条物是指有形体的物质。
第138条财产包括物和没有形体但有价值并能被占用的物质。
第139条不动产是指土地,永久性定着于土地或与土地成为一体的物,还包括与土地、永久性定着于土地或与土地成为一体的物有关的物权。
第140条动产是指不动产以外的其他财产,也指与这些财产有关的权利。
第141条可分物是指可清楚地分为几个部分,且各部分有自己完整而独立形状的物。
第142条不可分物是指除非破坏物的性质否则无法分开的物,也包括法律规定不可分的物。
第143 条禁止流通物是指不能被占用并根据法律无法合法相互转让的物。
第144条物的组成部分,是指根据物的性质或地方习惯为组成物的实质性部分,且除非破坏、损害、改变物的形状或性质,否则无法从物分离出来的部分。
物的所有权人当然对物的组成部分享有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