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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soci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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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ction: 96 - 101
第96条 社会团体大会, 须有不少于全部员人数二分之一的到会会员,财达到达会的法定人数,但社会团体章程规定不同的法定到会人数除外.
如果某次大会未达到法定到会人数且这次大会是根据是根据会员的请求召集的,须终止大会;但如果不是根据会员请求召集的大会,可由社会团体理事会在召集一次,并在前次会议约定召开日起十四日内召开,后次会议的召开不强制要求到达法定到会人数。
第97条会议决议采取多数决为标准,但社会团体章程对特定情况规定了特殊的多数决除外。
每位会员有一票表决议,如果表决票数相等,增加会议主席一票表决权作为最终表决。
第98条会员有权委托其他会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议,但社会团体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99条在某一事项的表决中,如果社会团体的理事或会员的利益与社会团体的利益相抵触,该理事或会员在该事项的表决中无表决权。
第100 条如果某次大会的召集或表决没有遵守或违背了社会团体章程或该目中的规定,会员或检察官可请求法院定撤销这次大会的决议,但必须在大会决议之日起一月内向法院提出申请。
第101条社会团体下列事由而解散:
- 当发生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事由;
- 如果社会团体设有存续期间的,期限届满;
- 如果社会团体是为特定是项设立的,该事项完成时;
- 当大会作出解散决议时;
- 当社会团体破产时;
- 当登记官根据第一百零二条将社会团体名称从登记簿中撤除时;
- 当法院根据第一百零四条裁定解散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