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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soci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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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ction: 89 - 95
第89条社会团体会员,有权在社会团体办公时间内审査 社会团体的事务和财产。
第90条社会团体会员应在申请加入社会团体之日或在会员费交纳期限的起始日,足额交纳会员费,但社会团体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91条社会团体会员可随时退出社会团体,除非社会团体章程另外规定。
第92条每位会员对社会团体债务的清偿责任不超过会员拖欠社会团体的会员费金额。
第93条社会团体理事会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普通大会。
第94条社会团体理事会在认为必要时可随时召集特别大会。
不少于全体会员人数五分之一的会员、不少于一百名会员或 不少于章程规定数额的会员,可书面请求理事会召集特别大会,在书面申请书中须载明召集会议的待议事项。
当社会团体理事会收到根据第二款请求召集特别大会的书面申请书时,由理事会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召集并召开特别大会。
如果社会团体理事会未在第三款规定的期间召集特别大会,请求召集特别大会的会员或不少于第二款规定会员数的其他会员可召集特别大会。
第95条在召集大会中,社会团体理事会必须在会议召开曰至少七日前,将会议召开通知书送给社会团体登记簿中登记的每一位会貝;或者在会议召开日至少七日前,在一种当地发行的报纸上公告至少两次。
大会召集通知须载明开会地点、日期、时间、会议议程和规则、及心要的相关详情和文书;以报纸公告方式召集大会的,上述必要的相关详情和文书须备于会议召集者的所在地并能随时提供给请求的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