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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soci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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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ction: 82 - 88

如果登记官认为不能受理登记是因为社会团体的宗旨违反了法律和社会善良风俗或给社会公共秩序和国家安全造成危险、或登记申请人未在知道登记官指令之日起三十日内修改或变更使其正确,登记官应做出不予登记的指令,并将该指令与不予登记的理由及时通知登记申请人。

登记申请人有权就不予登记的指令向内务部部长提出申诉,申诉应在收到不予登记指令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提交给登记官。

由内务部部长裁决申诉,并在登记官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九十日内将裁定通知申诉人,内务部部长的裁定为终局裁定。

 

83已登记的社会团体是法人。

 

84社会团体章程的修改、增加,必須由大会做出决议,社会团体须做出决议之日起十四日内将修改、增加的章程提交给社会团体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登记官,申请变更登记。章程的变更登记,参照适用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当登记官办理登记后始生效力。

 

85社会团体新一届理事的任命、或社会团体理事的变换,按社会团体章程处理,社会团体须在任命或变换理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社会团体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登记官申请变更登记。

如果登记官认为根据第一款的社会团体理事,其有身份或行为符合社会团体宗旨的实现,登记官可不予登记该社会团体理事。在登记官不予登记理事的情形,登记官必须
将不予登记的理由在提交登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通知社会团体,并参照适用第八十二条第四、五款的规定。

在还未登记社会团体新一届理事之前,如果社会团体章程未做另外规定,由原届理事继续履行社会团体理事职责,直到新一届理事登记时为止。

 

86在社会团体会监督下,由社会团体理事会根据法律和章程执行社会团体事务。

 

87在涉及外部第三人的事务中,理事会是社会团体的代表。

 

88社会团体理事会先前所为的一切事务,即使其后 发现理事的任命或资格存在缺陷,该事务仍然有效。